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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智识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耐克体育(中国)有限公司计算机软件开发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上海智识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虹口区。
  法定代表人:魏欣怡,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秦华毅,上海申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郁婕,上海申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耐克体育(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
  法定代表人:董炜,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可青,北京德和衡(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石海磊,北京德和衡(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上海智识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耐克体育(中国)有限公司计算机软件开发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委派上海市工商联民商事人民调解委员会就原告与被告之间的争议先行调解。在调解过程中,原告上海智识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智识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免于收取。
  
  
  

审判员:朱  奕

书记员:陈  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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