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智识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虹口区。
法定代表人:魏欣怡,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秦华毅,上海申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郁婕,上海申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耐克体育(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
法定代表人:董炜,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可青,北京德和衡(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石海磊,北京德和衡(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上海智识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耐克体育(中国)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同时,原告以该案尚在诉讼调解阶段,未实际进入审理为由表示不再缴纳案件受理费。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智识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审判员:宋爱琴
书记员:王 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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