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除保全申请人:李鸿明,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徐汇区斜土路XXX号XXX号楼XXX室。法律文书送达确认地上海市黄浦区延安东路XXX号外滩中心1202室(上海市联合律师事务所)。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斌、张忞昕,上海市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上海智某智能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
法定代表人:朱频频,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亮敏、郭雪,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
解除保全申请人李鸿明与被申请人上海智某智能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间其他与公司有关的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16日作出(2018)沪0114民初11353号民事裁定,冻结被申请人上海智某智能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内存款2,623,530元,并查封解除保全申请人李鸿明名下坐落于上海市斜土路XXX号XXX幢5A的房地产作为担保。解除保全申请人李鸿明以已向本院申请撤诉为由,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应当解除保全。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解除对被申请人上海智某智能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银行采取的冻结其账户内存款2,623,530元的财产保全措施;
二、解除对解除保全申请人李鸿明采取的查封其名下坐落于上海市斜土路XXX号XXX幢5A的房地产(房地产权证号:市XXXXXXXXXX)的财产保全措施。
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解除保全申请人李鸿明负担(已缴付本院)。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郑 磊
书记员:刘玉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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