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智联易某人才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场三路76、78号1101室。
法定代表人:徐斌,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蔡绍辉,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书田,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宝玉,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涿州市。
被告:郭铁志,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杭州市。
被告:佛山市顺德区景某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
法定代表人:佘群。
被告:苏州玄某股权投资中心(有限合伙),住所地江苏省。
执行事务合伙人:北京玄某资本管理有限公司。
被告:上海泰来仁智投资中心(有限合伙),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
执行事务合伙人:上海澜御股权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被告:嘉兴贝特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住所地浙江省嘉兴市。
执行事务合伙人:李海莉。
原告上海智联易某人才咨询有限公司诉被告张宝玉、郭铁志、佛山市顺德区景某投资有限公司、苏州玄某股权投资中心(有限合伙)、上海泰来仁智投资中心(有限合伙)、嘉兴贝特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9日立案。原告上海智联易某人才咨询有限公司于2020年3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于法无悖,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智联易某人才咨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上海智联易某人才咨询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沈敏兰
书记员:高 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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