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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智联易某人才咨询有限公司与佛山市顺德区景某投资有限公司、苏州玄某股权投资中心等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上海智联易某人才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场三路76、78号1101室。
  法定代表人:徐斌,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蔡绍辉,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书田,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宝玉,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涿州市。
  被告:郭铁志,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杭州市。
  被告:佛山市顺德区景某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
  法定代表人:佘群。
  被告:苏州玄某股权投资中心(有限合伙),住所地江苏省。
  执行事务合伙人:北京玄某资本管理有限公司。
  被告:上海泰来仁智投资中心(有限合伙),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
  执行事务合伙人:上海澜御股权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被告:嘉兴贝特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住所地浙江省嘉兴市。
  执行事务合伙人:李海莉。
  原告上海智联易某人才咨询有限公司诉被告张宝玉、郭铁志、佛山市顺德区景某投资有限公司、苏州玄某股权投资中心(有限合伙)、上海泰来仁智投资中心(有限合伙)、嘉兴贝特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9日立案。原告上海智联易某人才咨询有限公司于2020年3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于法无悖,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智联易某人才咨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上海智联易某人才咨询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沈敏兰

书记员:高  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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