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反诉被告:上海智来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
法定代表人:鲁宁,行政主管。
委托诉讼代理人:颜培卿,上海君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商派软件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徐汇区。
法定代表人:裴大鹏,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志勇,上海邦信阳中建中汇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上海智来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商派软件有限公司计算机软件开发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5月8日立案。被告商派软件有限公司于2018年7月4日提起反诉,本院依法予以受理。审理中,经上海经贸商事调解中心调解,原告上海智来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于2018年11月29日以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同日反诉原告商派软件有限公司以上述同样理由向本院提出撤回反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当事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准许原告上海智来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撤回本诉。
二、准许反诉原告商派软件有限公司撤回反诉。
本案本诉案件受理费、反诉案件受理费因经调解组织调解均免于收取。
审判长 何渊
审判员 凌宗亮
人民陪审员 吴惠丽
书记员: 周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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