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上海智廊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纳贤路XXX弄XXX-XXX号及1-5层地下一层。
法定代表人:丁邵琼。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忠,北京市隆安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
被申请人:卓宝信息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原企业名称:卓宝计算机技术(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郭守敬路XXX号XXX幢22301-1569座。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上海智廊置业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卓宝信息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19年1月3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卓宝信息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951,197.42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卓宝信息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951,197.42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财产。
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周 军
书记员:沈 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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