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晶福商务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
法定代表人:钟芹,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大伟,上海华勤基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美娇,上海华勤基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田商工(上海)服饰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徐汇区。
法定代表人:上田崇敦,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洪静海,上海市毅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铭华,男。
原告上海晶福商务咨询有限公司与被告上田商工(上海)服饰商贸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5月28日立案。案件审理中,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将简易程序延长至六个月。上海晶福商务咨询有限公司于2018年10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上海晶福商务咨询有限公司以收集证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于法无悖,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海晶福商务咨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上海晶福商务咨询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曹 湧
书记员:袁 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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