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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普某可特汽车美容保洁服务中心、郝卫国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解除保全申请人:马康,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西安市阎良区延安北坊17栋17-18号。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异,上海华勤基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陆雯姣,上海华勤基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郝卫国,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山西省太原市。
  被申请人:上海普某可特汽车美容保洁服务中心,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浦东新区羽山路XXX号XXX室。
  被申请人:沈静,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原告马康与被告郝卫国、上海普某可特汽车美容保洁服务中心、沈静、上海普某可特汽车租赁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15日作出(2019)沪0115民初23862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被申请人郝卫国、上海普某可特汽车美容保洁服务中心、沈静的银行存款人民币54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财产。现申请人马康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中对被申请人郝卫国名下账号为XXXXXXXXXXXXXXXX的招商银行上海分行源深支行账户、被申请人沈静名下账号为XXXXXXXXXXXXXXXX的北京银行上海普陀支行账户的查封、冻结。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马康的上述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解除对被申请人郝卫国名下账号为XXXXXXXXXXXXXXXX的招商银行上海分行源深支行账户的查封、冻结;
  二、解除对被申请人沈静名下账号为XXXXXXXXXXXXXXXX的北京银行上海普陀支行账户的查封、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杨艳军

书记员:浦  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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