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上海普贝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
法定代表人:承军伟,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蒋玉倩,上海市朝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毛安琪,上海市朝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上海分宜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
法定代表人:刘旭辉,总经理。
原告上海普贝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分宜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居间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29日作出(2017)沪0117民初19199号民事裁定,据此冻结了被告的相关财产。2018年12月12日,原告已双方已调解为由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解封申请人的申请并无不当,可予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冻结被申请人上海分宜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11.50万元或其他财产保全措施。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姚洪涛
书记员:周昳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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