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上海晨展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中城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上海晨展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
  法定代表人:包其兵,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鑫,上海劳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箫箫,上海劳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城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福建省。
  法定代表人:林礼钦,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源徽,男。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春,男。
  原告上海晨展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中城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7日立案。2020年4月16日,原告上海晨展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2020年4月17日,原告上海晨展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于法无悖,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晨展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5,025元,由原告上海晨展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沈秋锋

书记员:张国新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