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上海晖隽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
法定代表人:王永宏,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渊源,上海景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上海敦实建材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
法定代表人:陈介群。
申请人上海晖隽贸易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上海敦实建材贸易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8年5月16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要求冻结被申请人上海敦实建材贸易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1,500,000元(冻足为止,余款可自由往来)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了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上海敦实建材贸易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1,500,000元(冻足为止,余款可自由往来)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二、查封担保人王永宏、王典萍位于上海市奉贤区贤政路XXX弄XXX号XXX室房屋。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上海晖隽贸易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裴孙英
书记员:沈 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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