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晓某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华腾路XXX号XXX幢XXX层XXX区XXX室。
法定代表人:李剑虹。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晓。
被告:思方(上海)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泰和西路XXX号XXX-XXX室。
法定代表人:沈漪。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乔乔,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上海晓某信息咨询有限公司诉被告思方(上海)教育科技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2月2日立案。2020年4月14日,原告上海晓某信息咨询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上海晓某信息咨询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2,793元,减半收取计1,396.5元,由原告上海晓某信息咨询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葛安基
书记员:李 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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