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晋某仓储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
法定代表人:谢小斌,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金家虎,上海汉勤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彭晓鹏,上海汉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印果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
法定代表人:朱颖。
被告:季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浙江省龙泉市。
被告:朱颖,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松江区。
原告上海晋某仓储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印果实业有限公司、季某某、朱颖追偿权纠纷一案,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晋某仓储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5元,由原告上海晋某仓储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张玉英
书记员:谢连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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