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昶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
法定代表人:顾先锋,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卫红,上海徐卫红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金晓丹,上海徐卫红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夏品新,男,1962年10月15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奉贤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吉忠。
原告上海昶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夏品新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9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8年12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自愿申请撤诉,于法无悖,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昶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人民币13,4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唐祖峰
书记员:刘 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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