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昶玖货运代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
法定代表人:高智华,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伟,上海旭路伟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淼,上海旭路伟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银城路XXX号XXX、XXX楼XXX单元。
负责人:施建峰,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希诺,上海市中天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昶玖货运代理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上海昶玖货运代理有限公司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上海昶玖货运代理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371.12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1,685.56元,由原告上海昶玖货运代理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李 鹏
书记员:叶 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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