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春某奶牛场(个人独资企业),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
经营者:俞伟,投资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白云,上海市恒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力,上海市恒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江苏省兴化市,现住上海市崇明区。
被告:季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崇明区。
被告:袁莹升,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宝山区,现住上海市崇明区。
三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极,上海申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上海春某奶牛场诉被告陈某某、季某某、袁莹升排除妨碍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3日立案。原告上海春某奶牛场于2019年9月6日以继续收集证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诉,与法无悖,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春某奶牛场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计40元,由原告上海春某奶牛场负担。
审判员:咸利芳
书记员:黄菲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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