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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春洲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与陆某某、丁某某等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上海春洲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
  法定代表人:朱龙飞,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菁,上海市诚至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吉,上海市诚至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陆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
  被告:丁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
  被告:陆修波,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
  原告上海春洲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陆某某、丁某某、陆修波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6月1日立案。2018年7月17日,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对丁某某、陆修波的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自愿要求撤回对丁某某、陆修波的起诉,并无不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春洲企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丁某某、陆修波的起诉。

审判员:李  明

书记员:周昳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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