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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映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解除保全申请人:南京华玥影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雨花台区安德门大街楚翘城2幢302室。
  法定代表人:汤青,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丽,北京市隆安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
  被申请人:上海映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普陀区。
  法定代表人:沈伟荣,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廖海清,北京市汉坤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亚兴,北京市汉坤律师事务所律师。
  解除保全申请人南京华玥影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上海映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4日作出(2018)沪0107民初13875号民事裁定书,冻结被申请人上海映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人民币2,0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财产。解除保全申请人南京华玥影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于2019年9月12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南京华玥影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因本案撤诉结案而申请解除保全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冻结被申请人上海映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2,000,000元,或解除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张敏婕

书记员:张佳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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