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映脉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
法定代表人:梁汝波,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范卓筠。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唯力。
被告:上海携程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
法定代表人:杨涛,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舒燕,上海铭富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上海映脉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携程商务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9日立案。原告上海映脉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于同年3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上海映脉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诉,于法无悖,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映脉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按照《关于统一上海法院诉调对接案件收费标准的通知》相关规定,案件受理费免予收取。
审判员:田力烽
书记员:齐赛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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