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映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杨浦区。
法定代表人:王炜佳,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刚,上海慧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图玛深维医疗科技(北京)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
法定代表人:钟昕。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映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诉被告图玛深维医疗科技(北京)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并明确表示不再缴纳本案诉讼费。
本院认为,原告起诉应当预交案件受理费,现原告拒绝缴纳诉讼费,故本案应按原告自动撤诉处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上海映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审判员:程建婷
书记员:沈佳越 殷晓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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