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映将塑胶模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
法定代表人:谢军平,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健,上海市天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方叶,上海市天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肖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鹤山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钱园欢,上海赛意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上海映将塑胶模具有限公司诉被告肖某某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过程中,因案情复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入普通程序审理。
审判员:沈 林
书记员:周丽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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