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星运商务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普陀区。
法定代表胡家琴,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彭俊,上海汉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程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溧阳市。
被告李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成都市。
被告修仕辉,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深圳市。
被告常晓宁,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无锡市。
被告李文贤,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
被告王卫东,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星运商务信息咨询有限公司诉被告程某、李某、修仕辉、常晓宁、李文贤、王卫东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10月29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处分其民事诉讼权利,其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依法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星运商务信息咨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818元,减半收取909元,由原告上海星运商务信息咨询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肖国庆
书记员:邢 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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