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星跃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
法定代表人:吴伟,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公文,上海东弘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天汉,上海东弘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新东海药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台州市。
法定代表人:刘斌,负责人。
原告上海星跃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新东海药业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10日立案。原告上海星跃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8年11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诉并无不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星跃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1,314元,减半收取计5,657元,由原告上海星跃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已付)。
审判员:张 孜
书记员:何正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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