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星明国际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张敏,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纪玉峰,上海市汇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乾某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
法定代表人:范琴郎。
上海星明国际物流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乾某物流有限公司借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14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7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系自行处分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星明国际物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158元,由原告负担(已付)。
审判员:刘 丹
书记员:周 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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