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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星光电影股份有限公司与上海茸发置业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申请人:上海星光电影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普陀区。
  法定代表人王淑。
  委托诉讼代理人:占波,上海汉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吕合阵,上海汉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上海茸发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
  法定代表人董海峰。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文,上海君慈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海星光电影股份有限公司与上海茸发置业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上海星光电影股份有限公司于2019年1月17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法院冻结被申请人上海茸发置业有限公司银行存款50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以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单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上海茸发置业有限公司银行存款50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陈家正

书记员:黄尤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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