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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易某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与孙江平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上海易某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易某融资租赁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墨玉南路888号907室。
法定代表人:ZHANGXUAN,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海涛、姜小菊,湖北共合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孙江平,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襄阳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易某融资租赁公司与被告孙江平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上海易某融资租赁公司于2017年7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上海易某融资租赁公司撤回起诉,不损害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及第三人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易某融资租赁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490元依法减半收取,由原告上海易某融资租赁公司负担。

审判长 吴小松
代理审判员 罗小明
人民陪审员 张露露

书记员: 肖玉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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