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易某通某车联网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注册地上海市闵行区。
法定代表人:张建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兴德,上海市海华永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姜蕾,上海市海华永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大丰汇儒物流有限公司,注册地江苏省盐城市。
法定代表人:鲁加良。
被告:鲁燕华,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户籍地江苏省。
被告:靳英,女,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户籍地河北省邢台市。
被告:汇儒供应链管理(上海)有限公司,注册地上海市青浦区。
法定代表人:鲁加宽。
原告上海易某通某车联网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大丰汇儒物流有限公司、鲁燕华、靳英、汇儒供应链管理(上海)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5日立案。2019年9月12日,原告上海易某通某车联网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鲁燕华的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上海易某通某车联网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易某通某车联网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鲁燕华的起诉。
审判员:费 芸
书记员:陆 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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