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易多家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奉浦开发区灵芝村942号3幢280室。法定代表人:杨书印,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强,湖北泓峰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权限:特别授权。被告:胡某,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湖北省黄石市西塞山区,
本院于2017年6月22日立案受理了原告上海易多家具有限公司诉被告胡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7月7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在金融机构的存款26.5万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市分公司为原告提供担保。
经审查,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告胡某在金融机构的存款26.5万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赵利荣
书记员:肖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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