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易初某某连锁超市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
法定代表人:李瑞寒,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潘海燕,女。
被告:张某某,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上海市南汇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伟民,上海陈伟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佳煜,上海陈伟民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上海易初某某连锁超市有限公司与被告张某某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案情需要,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员:葛惠萍
书记员:薛 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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