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明某钢铁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
法定代表人:杨小平,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海林,上海法知特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要康,上海法知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宏马建设有限公司,注册地江苏省南京市。
法定代表人:金春煜。
被告:琨华集团有限公司,注册地江苏省。
法定代表人:王益群。
原告上海明某钢铁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宏马建设有限公司、琨华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14日立案。原告上海明某钢铁发展有限公司于2019年8月21日以与被告已自行达成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和民事权利。现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可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明某钢铁发展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计1,150元,保全费5,000元,均由原告上海明某钢铁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吴 琦
书记员:李洁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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