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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明某生物工程有限公司与周坤范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上海明某生物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沈向明,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恺,上海嘉创润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周坤范,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奉贤区。
  原告上海明某生物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周坤范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16日立案。原告上海明某生物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1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上海明某生物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明某生物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上海明某生物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钱伟兰

书记员:梁  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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