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上海昌某生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上海意邦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上海昌某生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沈美林,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奇,上海祺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意邦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
  法定代表人:俞刚,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尚志,男。
  委托诉讼代理人:毛明春,男。
  原告上海昌某生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意邦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5月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中,原告申请财产保全,本院依法采取了保全措施。本案于2018年8月2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沈奇、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尚志、毛明春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上海昌某生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结欠工程款人民币3,432,397元。事实和理由:
  2016年6月6日,原告(曾用名:上海阊杰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签订《建筑装饰工程施工承包合同》(以下简称施工合同),双方约定由原告向被告意邦公司承包上海意邦国际建材家居品牌中心三期A地块连廊吊顶装饰及零星安装工程。施工合同第一条约定施工工程地点为上海市青浦区北青公路XXX号。施工合同第四条第1款约定合同价暂定总价为1,765,991元。工程计价、结算执行《上海市建筑和装饰工程预算定额(2000)》及相关文件。施工合同第四条第3款约定工程造价按实结算,以竣工图,签证单及施工单位、业主、物业三方工程量确认单作为结算依据。技术核定单、被告指令、设计变更、施工组织设计、双方来往文件及其他相关文件均作为结算时必须条件,但不作为结算确定依据,如涉及费用的,仅以此作为签证及竣工图编制依据,审价后确定结算费用。工程竣工验收后一个月内,原告应向被告提交完整的竣工结算资料办理结算手续,其中的签证及竣工图须附带原始依据,被告自收到原告的完整结算资料后二个月内审核完成。施工合同第五条约定,工程款付款方式为开工一个月后,原告按预定施工进度完成相应工程量后,被告支付已完工程合同价款的60%工程款;全部改造工程完成经被告及物业部门验收合格,结算完成后,被告支付至结算额的95%;剩余5%为保修金,保修期为1年,保修金在保修期满后一次性无息支付。施工合同第八条约定工程质量及验收,本工程以施工图纸、设计变更和《建筑安装工程质量检验评定统一标准》等国家和地方制定的质量验收标准评定验收标准。原告承诺该工程质量100%为合格标准。一次性验收通过。工程竣工后原告应填报验收报告及提供竣工验收技术资料,被告接到原告验收报告后的10天内需组织验收。工程竣工验收合格,验收证明日期即视为验收日期。施工合同第十三条约定如发生争议,向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起诉。施工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约履行了施工义务,项目工程于2017年2月28日完工。2017年3月5日,被告对竣工工程进行验收并合格。2017年10月28日原告制作工程结算书并交给被告,工程结算价款为4,911,582元。但被告至今未支付任何款项。被告结欠原告工程款4,911,582元,虽原告多次以电话、短信、函件等方式向被告催讨工程款,但被告拒绝履行付款义务。至此,被告拒付工程款的行为已构成根本违约,并严重侵犯了原告合法权益。鉴于此,原告依法提起诉讼请求如前,请求法院依法予以判处。原、被告双方于2018年8月29日核算的工程总款项3,432,397元,原告也同意按照现在确认的3,432,397元作为工程总款项进行结算。
  被告上海意邦置业有限公司辩称:确认原被告之间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关系,系争工程是原告施工的。2018年8月29日经双方共同审核,该合同结算总金额为3,432,397元,要求按照3,432,397元结算给原告。
  经审理查明:2016年6月6日,原告(曾用名:上海阊杰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签订《建筑装饰工程施工承包合同》,双方约定由原告承包被告上海意邦国际建材家居品牌中心三期A地块连廊吊顶装饰及零星安装工程,施工工程地点为上海市青浦区北青公路XXX号,合同价暂定总价为1,765,991元,工程计价、结算执行《上海市建筑和装饰工程预算定额(2000)》及相关文件。工程结算以竣工图,签证单及施工单位、业主、物业三方工程量确认单作为结算依据。技术核定单、被告指令、设计变更、施工组织设计、双方来往文件及其他相关文件均作为结算时必须条件,但不作为结算确定依据,如涉及费用的,仅以此作为签证及竣工图编制依据,审价后确定结算费用。工程竣工验收后一个月内,原告应向被告提交完整的竣工结算资料办理结算手续,其中的签证及竣工图须附带原始依据,被告自收到原告的完整结算资料后二个月内审核完成。工程款付款方式为开工一个月后,原告按预定施工进度完成相应工程量后,被告支付已完工程合同价款的60%工程款;全部改造工程完成经被告及物业部门验收合格,结算完成后,被告支付至结算额的95%;剩余5%为保修金,保修期为1年,保修金在保修期满后一次性无息支付。工程质量及验收,本工程以施工图纸、设计变更和《建筑安装工程质量检验评定统一标准》等国家和地方制定的质量验收标准评定验收标准。原告承诺该工程质量100%为合格标准。一次性验收通过。工程竣工后原告应填报验收报告及提供竣工验收技术资料,被告接到原告验收报告后的10天内需组织验收。工程竣工验收合格,验收证明日期即视为验收日期。
  施工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约履行了施工义务,项目工程于2017年2月28日完工。2017年3月5日,被告对竣工工程进行验收,现原、被告双方均同意以总价3,432,397元作为结算价款。
  以上事实,由原、被告陈述,《建筑装饰工程施工承包合同》等证据予以证明,并经庭审出证质证属实,本院予以确认。
  审理中,原告提供了具备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被告也确认其具备相应的施工资质。另,上海阊杰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名称于2016年9月13日变更为上海昌某生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根据庭审查明的事实,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本案中,原、被告签订的《建筑装饰工程施工承包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未违反国家有关强制性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确认为合法有效。原告已经按约履行了相应的施工义务,且经竣工验收合格,现被告拖欠相应的工程款项3,432,397元不付,显属不当,被告理应按约支付。原告的主张有相应的事实依据,故本院对原告诉请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上海意邦置业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上海昌某生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欠款人民币3,432,397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34,259.18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17,129.59元;财产保全费人民币5,000元,两项诉讼费用合计人民币22,129.59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林  青

书记员:周磊杰

Related posts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