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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昆涛塑胶模具有限公司与上海耀复实业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上海昆涛塑胶模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
  法定代表人:阎玉利,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小军,上海君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耀复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
  法定代表人:李耀庭,负责人。
  原告上海昆涛塑胶模具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耀复实业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5月3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后因被告下落不明,本案转为适用普通程序进行审理。本院于2018年12月4日公开开庭。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小军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上海昆涛塑胶模具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判令:被告偿付原告价款16,250元及自2017年7月13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违约金(以16,25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计算)。事实和理由:2017年3月16日,原、被告签订《治具制造合同》,约定原告为被告加工治具25套,价款总计21,250元。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约定为被告加工了上述产品,并于2017年4月26日向被告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2017年7月15日,被告向原告出具《付款承诺书》,承诺于2017年7月12日内无条件支付原告21,250元,逾期承担每天千分之五的违约金。后被告仅向原告支付5,000元,原告催讨未果,故诉至法院。
  被告上海耀复实业有限公司未作答辩。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鉴于被告未到庭参加诉讼,原告诉述事实有《治具制造合同》、《付款承诺书》、发票及发票回执等证据予以证明,故本院对原告起诉所述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治具制造合同》合法有效。现原告提供的证据可以证明被告尚欠原告16,250元的事实,故原告要求被告偿付价款16,250元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在《付款承诺书》承诺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并约定了计算方式,现原告主张按照年利率24%计算违约金,并无不当,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经本院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应当视为其放弃答辩与质证的权利,相应不利后果由其自行承担。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上海耀复实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付原告上海昆涛塑胶模具有限公司价款16,250元及自2017年7月13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违约金(以16,25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计算)。
  如果当事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被告上海耀复实业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付本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顾恺超

书记员:胡晓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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