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旻捷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许成进,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福淇,上海俊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吉泾化工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吉祥,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小林,上海市东高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崔晴,上海市东高地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上海旻捷实业发展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吉泾化工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12日立案。原告上海旻捷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于2018年9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上海旻捷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旻捷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减半计收1,150元,由原告上海旻捷实业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沈慧芬
书记员:张金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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