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旺某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地址:上海市崇明工业园区秀山路68号。
法定代表人:龙志,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张玉双,女,河北明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金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地址:江苏省张家港市河西路201号。
法定代表人:徐荣兴,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秦向阳,男,江苏梁丰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上海旺某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金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以自愿庭外和解为由于2017年1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上海旺某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旺某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848元减半收取1924元,由原告上海旺某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苏红卫 审判员 陈 玮 审判员 周彦宗
书记员:贾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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