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旭锐制冷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
法定代表人:陆健,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军,上海融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雪狐冷冻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
法定代表人:方宏文,总经理。
被告:方宏文,男,汉族,1965年10月1日生,住浙江省杭州市。
原告上海旭锐制冷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雪狐冷冻设备有限公司、方宏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上海雪狐冷冻设备有限公司确认尚欠原告上海旭锐制冷设备有限公司货款人民币157,730元(以下币种同)及违约金3,943元,两项合计161,673元,此款由被告于2019年11月30日前付清;
二、被告方宏文对上述第一项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原告自愿放弃其余诉讼请求;
四、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767元(已减半收取),财产保全费1,328元,合计人民币3,095元,由被告上海雪狐冷冻设备有限公司、方宏文共同负担,此款应于2019年11月30日前直接支付原告。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协议经各方当事人在笔录上签名或盖章,本院予以确认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李启帅
书记员:吴晓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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