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旭环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
法定代表人:曾立明,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军芳,上海大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军,上海大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卓某电子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宁市。
法定代表人:陈广立,负责人。
原告上海旭环电子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卓某电子材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3日立案。原告于2018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并无不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旭环电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981元,减半收取1,990.50元,由原告上海旭环电子有限公司负担(已付)
审判员:刘红艳
书记员:周鹏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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