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旭弘置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黄某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冯兢,上海邦信阳中建中汇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小杏,上海邦信阳中建中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善盟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中心(有限合伙)。
法定代表人:谢某某。
被告:上海善容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谢某某。
被告:上海善鼎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谢某某。
三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邓瑛,上海市上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上海旭弘置业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善盟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中心(有限合伙)、被告上海善容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被告上海善鼎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15日立案。原告上海旭弘置业有限公司于2019年1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和民事权利。现原告上海旭弘置业有限公司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旭弘置业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上海旭弘置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刘 锋
书记员:许婵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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