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上海旭利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
法定代表人:周遵旭,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楷宸,上海市联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上海室内装饰(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静安区。
法定代表人:徐辉。
申请人上海旭利建材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上海室内装饰(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上海旭利建材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上海室内装饰(集团)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7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等价值的财产或财产性权益,并已提供相应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上海旭利建材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上海室内装饰(集团)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7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等价值的财产或财产性权益。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胡晓艺
书记员:王 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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