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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旭业包装制品有限公司与上海恒绚实业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上海旭业包装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陈阿娟,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镇,上海国畅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恒绚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
  法定代表人:梅秀良,执行董事。
  本院在审理上列原、被告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在收到本院传票后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上海旭业包装制品有限公司自动撤回起诉处理。
  本案受理费388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奚利强

书记员:吴  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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