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旭业包装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陈阿娟,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镇,上海国畅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恒绚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
法定代表人:梅秀良,执行董事。
本院在审理上列原、被告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在收到本院传票后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上海旭业包装制品有限公司自动撤回起诉处理。
本案受理费388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奚利强
书记员:吴 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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