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日邮汽车运输有限公司
杨宏杰(上海海义律师事务所)
汪琴(上海海义律师事务所)
黄某某
陈恢臣
高汉生(湖北奇睿律师事务所)
上诉人(原审原告、原审反诉被告)上海日邮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江杨南路2590号浦东邮政大厦1002室1号楼307室。
法定代表人藤井章宏,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杨宏杰、汪琴,上海海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原审反诉原告)黄某某
委托代理人陈恢臣
委托代理人高汉生,湖北奇睿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上海日邮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黄某某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潜江市人民法院(2009)潜民初字第44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 第一款 第(三)项 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湖北省潜江市人民法院(2009)潜民初字第449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湖北省潜江市人民法院重审。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 第一款 第(三)项 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湖北省潜江市人民法院(2009)潜民初字第449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湖北省潜江市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陈忠军
审判员:颜鹏
审判员:印坤
书记员:王菲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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