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新长宁集团仙霞物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
法定代表人:李明新,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端宏,上海市淮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邓某如,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重庆市,现住上海市闵行区。
被告:邓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重庆市,现住上海市闵行区。
被告:杜羽,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闵行区。
原告上海新长宁集团仙霞物业有限公司与被告邓某如、邓某某、杜羽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2日立案。原告上海新长宁集团仙霞物业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原告与被告自行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新长宁集团仙霞物业有限公司撤诉。
审判员:杨正炎
书记员:胡 榕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