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上海新银基投资控股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
法定代表人:袁彦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德立,北京市纪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中科建设开发总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锦绣东路XXX弄XXX号。
法定代表人:顾玮国。
原告上海新银基投资控股有限公司与被告中科建设开发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上海新银基投资控股有限公司于2019年8月14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冻结被申请人中科建设开发总公司价值相当于人民币31,357,051.47的财产。申请人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上海新银基投资控股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申请人中科建设开发总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31,357,051.47元(冻足为止,余款可自由往来)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李 楠
书记员:阮瑜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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