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新起点康某医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
法定代表人:宋国武,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峻,上海邦信阳中建中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柳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
被告:柳忠勇,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
上列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杰,上海创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新起点康某医院有限公司与被告柳某某、柳忠勇医疗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10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与法不悖,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新起点康某医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46.93元,由原告上海新起点康某医院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马爱军
书记员:杨川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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