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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新滨港物流有限公司与罗某某、李某某等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上海新滨港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益丽娟,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燕平、吴洁,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罗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虹口区。
  被告:李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杨浦区。
  被告:李刚,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杨浦区。
  被告:沈德林,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宝山区。
  原告上海新滨港物流有限公司与被告罗某某、李某某、李刚、沈德林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一案,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系自行处分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新滨港物流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3,276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罗有敏

书记员:于婷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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