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新滨港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益丽娟,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燕平、吴洁,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罗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虹口区。
被告:李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杨浦区。
被告:李刚,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杨浦区。
被告:沈德林,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宝山区。
原告上海新滨港物流有限公司与被告罗某某、李某某、李刚、沈德林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一案,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系自行处分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新滨港物流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3,276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罗有敏
书记员:于婷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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