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新海国际船舶代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边杰,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秦琳,上海汉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徐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池振华,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常澄,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上海新海国际船舶代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徐某某侵害商业秘密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10日立案。原告上海新海国际船舶代理有限公司于2018年12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海新海国际船舶代理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96,80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48,400元,由原告上海新海国际船舶代理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李加平
书记员:宫晓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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