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新浪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
法定代表人:李烽,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田原,上海誉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旖旎,上海誉嘉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上海星颂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
法定代表人:李晶,职务不详。
原告上海新浪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星颂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网络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8日立案。审理中,原告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新浪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5,419.40元,减半收取计12,709.70元,由原告上海新浪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赵琛琛
书记员:张妍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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