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上海新汇房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
法定代表人:程庆林,董事长。
申请人:上海和汇房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
法定代表人:程庆林,董事长。
两申请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可,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
两申请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会会,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
被申请人:上海景城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静安区。
法定代表人:胡健岗。
被申请人:上海景商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胡健岗。
申请人上海新汇房产开发有限公司、上海和汇房产开发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上海景城置业有限公司、上海景商置业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9年2月1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冻结查封上海景城置业有限公司、上海景商置业有限公司名下价值2,227,546.60元的财产。申请人上海新汇房产开发有限公司、上海和汇房产开发有限公司以现金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为有利于案件执行,保护公民合法权益,申请人提出诉讼保全申请,并提供了相应担保,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上海景城置业有限公司、上海景商置业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2,227,546.60元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赵玲婕
书记员:陆怿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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