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新松律师事务所,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
负责人:谢静宇。
委托诉讼代理人:居杏慧,上海新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少杰,上海新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爱某工艺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
法定代表人:杨永涛,执行董事。
原告上海新松律师事务所与被告上海爱某工艺品有限公司法律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29日立案。原告上海新松律师事务所于2019年11月22日以双方已经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被告可以自行和解,原告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申请撤回起诉并无不当,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新松律师事务所撤诉。
案件受理费718元,减半收取计359元,由原告上海新松律师事务所负担(已付)。
审判员:杨 洁
书记员:张 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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