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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新喜广告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上海中知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上海新喜广告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
  法定代表人:陈小菲,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凌德青,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邢晓晴,北京市中银(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上海中知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
  法定代表人:周斌,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苏仲琦,上海王岩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上海新喜广告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告公司)因与被申请人上海中知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汽贸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8)沪02民终1075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广告公司申请再审称,(一)原审法院判令系争合同终止履行,返还预付款,属法律适用和事实认定错误。广告公司已经完成承揽合同的主要义务,交付展台,汽贸公司应按约支付合同价款。汽贸公司强行室外使用展台,未充分考虑风力、人流量等因素的影响,造成损失。(二)原审判令广告公司赔偿车辆维修费金额不当,未考量公平原则。汽贸公司未提供修理费用的结算单据,本案也未就事故发生的原因进行专业鉴定和评估。(三)原审判令广告公司赔偿人民币30,000元补偿金,并无法律和事实依据,应予酌减。广告公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之规定向法院申请再审。
  汽贸公司提交意见称,(一)合同中明确约定具体工程地址是在汽贸公司指定的地点(上海),并没有区分室内室外,合同中约定的只是使用室内展台的用料(不防水),从未约定过不能在室外使用。(二)广告公司对事故承担全部责任应赔偿汽贸公司的损失。(三)广告公司两次发函给汽贸公司,明确赔偿全部汽车维修损失并要求汽贸公司开具相应发票,实质就是广告公司承认过错责任,愿意承担损失。汽贸公司请求驳回再审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从合同约定来看,双方并未约定展台不能在室外使用,只是明确展台用料不防水,如需外用,可能因下雨、下雪等气候原因造成设备损坏,则由汽贸公司责任自担。现展台损坏并非水浸原因造成,故展板倒塌的责任应由负责搭建展台的广告公司承担。且广告公司在事故发生后,两次书面承诺承担车辆维修费用。故原审法院认定广告公司构成违约,致使合同目的无法实现,汽贸公司有权解除合同,要求恢复原状并赔偿损失。原审法院判令广告公司返还预付款,赔偿参展费和车辆维修费,并无不当。关于车辆维修费的数额,亦有广告公司出具的确认函予以确认。关于补偿金的数额,广告公司主张约定的计算标准过高,对此,原审法院已进行了调整,尚属合理。
  综上,广告公司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海新喜广告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判员:夏  青

书记员:徐  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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